关于调整省体育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赣财行〔2016〕1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体育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对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仍按赣体计字〔2014〕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三、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处室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6年2月23日